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30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镇**村**组,租住青岛市城阳区**村**房。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2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客车沿城阳区协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恒鸣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1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该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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