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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家属院**室,现住高碑店市**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高碑店市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3时30分许,郑某某酒后驾驶京N2****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高碑店市昌盛路植物园北门路段处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4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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