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1********,汉族,系黑龙江省龙江县**乡**分场**组**,住该村。2020年3月9日因本案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R****4的农用四轮车,从龙江县**乡**山*村**屯出发向**分场方向行驶,行驶至**南屯**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5.3mg/100mL 。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 鉴定意见书;
5. 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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