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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现住新安县**镇**路**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安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 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新安县西区黛眉广场老郑炒鸡店内,独自饮用大约三两彩陶坊白酒,后其驾驶豫C*****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新安县西区黛眉广场盛世王城门口处时,被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3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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