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1〕11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1********,汉族,初中,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的聚仙阁饭店吃饭喝酒。当晚9时16分许,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J0DM75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三门县海游街道岭三线谢家村大桥处撞在车道隔离护栏上,车子发生侧翻。后民警处警时,在现场对郑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66mg/100ml。经台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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