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6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村上横街3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2日0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D2****小型轿车在本县仙清线石板路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6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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