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1〕8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73********,汉族,高中文化,台州灼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暂住:台州市路桥区**小区**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14日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浙JY3****小型轿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新闸路与中心大道交叉口时,被设卡的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郑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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