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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77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住温岭市泽国镇下郑村B区**号。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早上7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J*****的小型轿车,途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富仕路中心菜场南门路段时,停车后在车内休息,后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郑某某的身份信息、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人身份资料、见证人身份资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状态查询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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