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88********,汉族,大学专科,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市丰满区**公馆**-**-**,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村**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20年12月18日22时17分许,酒后驾驶吉B****1号小型轿车沿着宜山东路剑桥郡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检测结果是89mg/100ml。2020年12月22日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酒精检测报告证实:郑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49mg/100ml。

1.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郑某某驾车被交警截获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00.49mg/100ml,系醉酒驾车。

2.书证

(1)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证实:郑某某系传唤到案。

(2)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郑某某基本信息情况。

(3)工作纪实。证实:郑某某于2020年12月18日22时17分许,醉酒后驾驶吉B****1号机动车,在丰满区宜山东路剑桥郡门前道路行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

(4)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证实:郑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

(5)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12月18日22时45分被带至吉林市创伤医院进行血样采集。

(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实:郑某某因醉酒驾车依法被行政处罚。

(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郑某某为有证驾驶、车辆有行车资格。

(8)前科劣迹说明。证实:郑某某无前科劣迹。

(9)现实表现证明。证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出具证明郑某某在单位表现良好。

(10)申请书。证实:郑某某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书面申请相对不起诉,自愿认罪认罚。

3.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证实: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00.49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在交警执勤过程中发现其醉驾,血液中酒精含量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无其他严重违规驾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