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磐石市**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14时许,酒后参加磐石市**镇政府组织的植树过程中,磐石市**镇政府人大主席都某某(不知道其饮酒)指派郑某某将现场路边逆停的吉B****3号面包车挪到安全不碍事的地方,郑某某便驾驶该面包车挪车,被交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从送检的郑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97.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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