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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7********,汉族,高中肄业,群众,广安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职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街**号**栋**单元**楼**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许,郑某某醉酒后驾驶川XG****小型轿车行驶至岳池县九龙镇银城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且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其他损失与后果。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关精神,可以对其酌情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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