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7********,汉族,中专文化,攀枝花市**公司原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住攀枝花市西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住家附近他人麻将馆吃饭,期间喝了三瓶“山城国宾”啤酒。饭后,郑某某步行回到攀枝花市西区**路**号**栋**单元**号家中。到家后,郑某某因去炳草岗办事,随即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沿清香坪东街向炳草岗方向行驶。20时38分许,郑某某驾车行至清香坪攀西商厦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交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郑某某进行检测,测得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因郑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待检。经攀枝花市法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郑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陈述等。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仅为88.1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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