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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7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村**号,现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巷**号,系惠农区**燃气有限公司工人。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宁B****0号黑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惠农区新村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新村路嘉丰苑小区门口处,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六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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