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88********,汉族,高中文化,系安庆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现居住地安庆市大观区**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现居住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凌晨2点左右,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和几个朋友在安庆市宜秀区祥和路七街一烧烤店吃烧烤,期间郑某某喝了啤酒。至凌晨五点多,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H7***7的小型汽车搭载朋友汪某某从祥和路出发往大观区宜园路行驶,途中汪某某先行下车,郑某某驾车继续行驶到宜园路垃圾站附近时,将车停在路上睡觉,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郑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
另查明,案发时郑某某持有有效的C1D驾驶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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