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身份证号码3424261965********,汉族,大专文化,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院于2020年1月8日交由我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乘坐其妻朱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自本市中店乡出发前往六安市区,途中因朱某某身体不适,故驾驶人由朱某某换为被告人郑某某,后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金裕大道与老六毛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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