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舒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1********,初中文化,无业,住舒城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舒城县**镇**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处,被在此处设卡稽查酒驾的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后被依法带至舒城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嫌疑人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8日
附:本不起诉书送达被不起诉人、舒城县**镇**村村委会、舒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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