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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4231992020627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村**组**号,现住三原县**镇**。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2时,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淡村镇圣丰商业街饮酒后,驾驶陕A****N号小型轿车行驶富淡路与圣丰商业街丁字路口时,被交警查档,经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117.6mg/100ml。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陕高法、省院、省公安[2015]85号《关于贯彻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属情节较轻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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