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920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新泰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24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15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新泰市新汶办事处朝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汶双龙十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4mg/100mL;后抽其静脉血检测,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已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经问卷调查及所在村委综合评估报告证实其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查询信息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检验报告鉴定文书、机动车合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所在村委综合评估报告等,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为坦白。因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平时亦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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