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6日08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蒙A****W号小型轿车沿旭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岫岩镇龙御豪庭小区顺丰快递门前路段时,与高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因别车占道发生口角,北门派出所民警在出警过程中,发现郑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郑某某被带到办案区进行采血送检。2020年9月8日,经海城市正骨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郑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3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到案后,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