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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花园*栋***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2020年1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00时41分,郑某某饮酒后驾驶粤V1C****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荔湾绿道支线东55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郑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8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犯罪后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是偶犯、初犯,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并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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