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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一部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2********,汉族,大专文化,在紫金县**局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紫金县**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20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粤PGM****号小型轿车从紫金县紫城镇荷光花木场往紫金县中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紫金花园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紫金县交警大队民警查处。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2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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