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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建德市**街道**村**号,因  本案于2021年1月6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零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浙G1****(**牌)号小型客车,在途经建德市**街道**路路段时,追尾同向行驶的、由丁某某驾驶的浙A2****号**牌轿车;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便停车查看并报警,后被现场勘验民警查获其醉酒后(血液中乙醇检测含量:169.9mg/100ml)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能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且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认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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