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为:1307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路**排**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庞某某在孔家庄镇西道口附近一个饭店吃饭,期间郑某某喝了二两白酒和一瓶啤酒,当日20时左右,郑某某驾驶车牌号冀GU****棕色吉利小型轿车经过工业街时被交警查获。后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2.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刚达到危险驾驶罪定罪起点,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