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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72********,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大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1时,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豫**号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新乡市科隆大道行驶至科隆大道与新一街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65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向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举报网上追逃人员张某某,该局民警及时到达现场将张某某抓获并移交给辉县市公安局,辉县市公安局已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逮捕。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构成立功。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且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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