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46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7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2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0T****号小型汽车上路行驶。3时9分许,当郑某某驾车行驶至武义县王赵线20km+350m地段时,发生撞到前方车辆,造成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双方协商后,郑某某赔偿对方驾驶员8000元,对方驾驶员离开现场。后郑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后找到郑某某。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经检验,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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