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3********,汉族,高中文化,如皋市**镇**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现住如皋市**镇**社区**幢**室。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皋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20年1月3日10时许,饮酒后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A8****号小型轿车,沿长江镇中心路、204国道行使至南通市通州区九圩港并返回,后又于当日14时许,驾驶闽A8****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长江镇疏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沿江路交叉路口时被查获。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鉴定,案发时,郑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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