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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枣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个体经商。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M****五菱牌小面包车沿枣强县大营镇皮毛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皮毛街东头时被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郑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4.49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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