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6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河北***网河北运营中心员工,中共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冀A*****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308国道与方村口东2000米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经鉴定,送检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2.4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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