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老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311196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村**组**号,无业,非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公安分局邙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晚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豫C3****的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国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特警支队门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交警将其带至科大二附院进行抽血,经鉴定,郑某某血样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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