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3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鄂L****6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东西湖区三店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凌云路至三店东路路段时,遇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89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本市汉阳医院提取血样。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1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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