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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7********,汉族,大专文化,武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共党员,住武穴市**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当其驾车(鄂J****2)小型轿车行至武穴市永宁大道武师附小路段时,被正在此路段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器测试,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醉酒驾驶,被民警带至武穴市中医院进行抽血采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50.28mg/100ml。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此结果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03.9mg/100ml。

对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违法情节,准确认定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并依法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自愿认罪、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慎用强制措施。罪行较轻、依法可以不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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