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 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3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修**,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住荆门市掇刀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荆门市兴隆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兴隆大道与凤袁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随后带至荆门市中医院抽血送检。2020年4月26日,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4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节,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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