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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1197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湖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金山五号东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9时许,郑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H****0小型轿车,从钟祥市胡集镇襄沙大道驶往胡集高中方向,途径胡集大桥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送往医院进行采血送检。经鉴定,郑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2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郑某某到案后,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鄂H****0小型轿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刘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 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5.郑某某被查获及抽血过程视频光盘;6.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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