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万宁市,户籍所在地万宁市**镇**居民委员会**队,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琼A0****牌小型轿车沿琼海市嘉积镇万泉河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万泉河路半岛花园小区前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在查获现场对郑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44.4mg/100ml。2019年10月8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血液样本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郑某某未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此次犯罪醉酒程度相对较轻,且未造成损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杨乐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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