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生于197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78********,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山丹县人,山丹县**局工勤人员,住山丹县**小区**栋**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后持“B2”型驾驶证驾驶甘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山丹县文化街T型路口时,被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清泉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6.8mg/100ml,后处警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带至山丹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医学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6mg/100ml,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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