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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69********,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人,住金昌市金川区**小区**栋**单元**楼**室,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4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后将在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停放的川A*****号白色东风启辰牌小轿车挪移至在金川路派出所院内停放,后被值班民警发现予以查获。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郑某某静脉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通行场所予以挪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认罪悔罪,并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酒程度较低,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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