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96********,汉族,中专肄业,住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徐庄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朋友在登封市徐庄镇郑庄一家饭店聚餐饮酒后,驾驶豫A*****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饭店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郑庄村三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7.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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