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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0********,汉族,高中文化,**加油站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社区****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蒙G*****号小型汽车,沿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光明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北铁路桥洞西侧处时,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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