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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营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 月5 日晚上21时2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营山县滨河路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执勤民警对郑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9mg/lOOml,随后交警又将郑某某带到营山县人民医院抽取了静脉血液,并将血液送往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检测,经检测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的乙醇含量是(115.1±5.8) mg/lOO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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