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路**号,陕西**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0时19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陕A****1白色铃木牌两轮摩托车沿西安市灞桥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醇鉴定,郑某某血醇浓度为112.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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