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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住通化市东昌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19年9月9日19时20分许,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通化市东昌区**路由大禹城邦方向往丽景三期方向行驶,行至万通大桥附近时,与薛某某驾驶的吉E****1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郑某某颈髓损伤伴不全瘫、右小指开放性骨折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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