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83********,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银川市金凤区**村**号,住户籍所在地。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6日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0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宁A****0号小型轿车沿凤凰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修业路交叉路口向南50米路段,被在此路检路查的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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