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栋**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水林,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沿长沙市望城区**大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大道**山庄地段时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郑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35.7毫克/100毫升。之后,民警依法将郑某某带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进行鉴定,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75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归案后,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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