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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5********,汉族,不识字,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日4日19时53分许,郑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武都区北山路向钟楼滩移民小区方向行驶,在行驶至北峪河大桥时被执勤民警查处,并依法提取了血样,后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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