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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001960********,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朋友严某某及两位网友在鹰潭市**商城附近的好事成饭店聚餐,席间郑某某喝了1杯多白酒。当日21时50分许,郑某某独自驾驶车牌号为赣******的二轮摩托车沿鹰潭市月湖区龙虎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白露桥洞时,被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设置在该路段的检查卡点拦住,执勤民警对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显示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立即将郑某某带至鹰潭市第三医院抽取静脉血液样本,并送至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7.83mg/100ml,系醉酒。

郑某某在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7月27日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对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指认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告知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执;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群星司鉴中心[2020]毒鉴(鹰)字第174号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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