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区**镇**村**号。2020年1月1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罚款人民币200元(已缴纳)。2020年1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晚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F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我市神湾镇宥华道由神湾新市场往南湾豪庭方向行驶,途经神湾镇中心小学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6.8mg/100mL。
2020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车辆等物品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二О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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