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受贿案)_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安图县国土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安图县**镇**社区**组。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龙井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指定我院管辖,龙井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6日退回龙井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龙井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龙井市监察委员会调查认定:

1、2013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担任安图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吉林省**地质探矿工程大队**部经理高某某在安图县**乡泥石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程及其新增加工程(安图县**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安图县**镇**村崩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投标及中标过程中提供帮助,并分三次索要高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30万元,其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及妻子姜某某治病。

2、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担任安图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给安图县**采石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某帮助办理申请采矿许可证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手续以及办理采矿许可证为由,收受杨某某人民币20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给杨成良办理采矿许可证,剩余1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及妻子姜某某治病。

3、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担任安图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安图县**镇**制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尹某乙)实际负责人尹某甲办理安图县**镇**制砖有限公司(原安图县**砖厂)变更手续及其给予增加砖厂建设用地面积,多次向尹某甲索要人民币,并分三次收受尹某甲现金人民币共计25万元,通过汇款的方式收受尹某甲人民币15万元,共计收受人民币40万元,其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及妻子姜某某治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20年2月11日因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