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曾都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63********,汉族,高中文化,武汉铁路局襄阳工务段随州线路**,住随州市曾都区**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自2020年1月9日至2月19日)。
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郑某甲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通过其儿子郑某乙,认识了做车贷金融的宋某某,宋某某为了赚取车贷的利润,**公司**黄某某,经其介绍,郑某甲与山东**公司签订车贷合同,山东**公司作担保,山东工商银行放款30万元,并层层转账至宋某某账户上。之后,宋某某、黄某某、郑某甲三人来到武汉,购买一辆宝马轿车,并办理购置税、上牌、车辆登记证书,一共花费近52万元(其中22万元是宋某某找谢某某所借,利息5分)。随后,黄某某将车辆登记证书寄给**公司,作后续抵押登记之用,同时山东工商银行寄出还款信用卡。襄阳**公司工作人员黄某某、焦某某均找过郑某甲,要求其还款,但郑某甲拒绝还款,直接导致山东**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贷款及利息。在车辆贷款购买后,宋某某问过郑某甲是要车还是要钱,郑某甲明确表示不要车,要钱用于生意周转,因此,在宋某某向郑某甲提出补办车辆登记证书和到微贷网二次贷款后,郑某甲均十分配合,并希望得到该笔贷款。补办车辆登记证书后,宋某某又介绍郑某甲到微贷网用购买的车辆进行抵押和过户,贷款38万元。郑某甲和宋某某得到38万元后,向谢某某还款32万元左右(包含利息5万余元),郑某甲实际获利6万元,宋某某将钱用于偿还借款。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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