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常德市**栋**单元**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5月30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9日、11月2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9年10月8日、1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23日三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慈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8日,在慈利碧桂园一期工程模板供货商郭某某的引荐下,在东阳三建没有授权,郑某某明知慈利碧桂园二期没有立项的情况下,在慈利县碧桂园,郑某某代替熊某某与林某某签订慈利碧桂园二期工程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熊某某后收取林某某保证金共计10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慈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某某受熊某某电话安排代签合同,按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郑某某与熊某某有共谋行为及郑某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诈骗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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