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11968********,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乡**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月31日至2月26日、自2019年3月26日至4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20日至5月31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9月至10月间,郑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五道口雕刻时光咖啡屋等地,使用作废的土地租赁协议书、他人名下的商品房以及空头支票作担保,与被害人乔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乔某某人民币20858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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